网络基础建设规定(基础网络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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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 2、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
-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
- 6、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什么关键信息基础
云南省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维护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线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基站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线通信网络,是指公众移动通信、无线集群通信和无线接入等移动通信的无线网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无线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林地利用保护规划,并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频率使用、规划审查、基站设置等管理工作。
省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应当设立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章节。
有关单位编制开发区、产业园区、城市更新片区、旅游景区和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铁路等建设规划,应当同时编制无线通信网络建设子规划。
无线通信网络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基站站址和机房、天线、管道等设置要求。第五条 省级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公众移动通信网络建设规划,上报前应当听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州(市)级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无线电台站址规划编制基站年度建设***,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查。审查结果由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编制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建设规划或者***草案,应当征求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建设活动中,应当将基站机房、电源系统、传输管线等设施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同时审查有关无线通信网络建设的初步设计。第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内的信号盲区或者弱区、大型公共场所等区域应当设置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并符合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标准、规范。
设计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应当满足多套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共享要求。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用场地、设施,应当与权利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场地、设施租赁费。不得签订排斥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共享相关基础设施***的协议。第九条 供电企业应当为基站设施的电力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电力用户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转供电的,应当经供电企业委托并签订协议。电费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供电企业交纳。第十条 基站选址应当优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投资建设的其他非居住建筑物、构筑物选址。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基站建设要求为基站设置提供条件。第十一条 在下列场所设立基站的,其管理单位应当提供机房、天线位置、管道以及电力接入等条件:
(一)***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公园、广场、生态控制区域、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设施、居住小区;
(三)***投资建设的其他设施。第十二条 室外基站的选址、设置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居民区选址的,需征得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单位的同意;
(二)在办公区选址的,需符合信息安全控制区管理规定;
(三)在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选址的,需符合景观风貌要求,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同意;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基站的,需征得产权人同意,并***用小型化、隐蔽化的方案建设,天馈线走向、布局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在民用或者商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基站的,需在施工前15日以上,通知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基站选址距离相近或者重叠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协调共用同一站址***。
编制室内无线电信号覆盖系统建设方案,应当遵循多网合一、***共享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未达成共建共享协议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安全,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第三条 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通信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大数据、海洋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并根据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需要,逐步建设完善农村地区、偏远地区、海岛以及海岸带等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持续扩大光纤网络、无线网络的覆盖范围,推进宽带网络优化提速,提升网络服务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电信普遍服务提供便利条件,在选址、建设、用地、用电等方面提供支持。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电信法律法规、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通信基础设施电磁辐射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损害电信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第九条 省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全省通信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既有公共杆塔、地下综合管廊的设置,统筹安排各类通信设施的空间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自然***主管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空间布局等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出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环节,依据详细规划明确配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位置、规模等要求。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专业通信设施和设备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二条 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通信管线预留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事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共享,合理利用既有***,避免重复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可行、节约***、保护环境、合理负担的原则,协商设施共建、***共享等相关事宜;协商不成的,由省通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5G网络建设发展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5G网络建设和应用,助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5G网络属于新型基础设施,包括5G基站和相关的铁塔、管线、局房、室内分布、配套设备以及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关通信设施。第四条 5G网络建设发展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优先发展、全面覆盖;
(三)开放共享、融合发展;
(四)安全为先、发展为本;
(五)行业引领、重点突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5G网络建设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5G通信设施选址、建设和推广应用中的具体问题,加强督导检查。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 5G网络建设选址、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负责全区5G网络建设发展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公安、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5G网络建设发展相关工作。第七条 5G网络属于公共基础设施,与水、电、气、暖等公共基础设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5G网络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5G网络安全。
建设单位和通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电磁辐射防护等标准,设置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安全设施,履行安全生产义务。第八条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5G网络建设需求,统筹各地州市5G网络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推进5G网络专项规划的编制,并与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衔接。
有关部门在编制审批机场、铁路、公路、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同段通信管理机构意见,确保与5G网络专项规划相互衔接。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5G网络建设用地需求统筹纳入土地利用年度***,优先保障5G网络建设发展用地。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加强对建设单位执行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5G网络等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及市政基础设施应当为通信基础设施预留机房空间、传输管道、天面空间及供电设施等配套***。对纳入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存量设施,应当依法依规按照相关审批流程补办手续。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建筑物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的技术审查纳入政务大厅工程建设服务事项中。
县级以上人民***相关部门应当优化5G网络设施建设审批流程,执行证明事项和涉企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效率。第十二条 通信企业应当按照通信设施共建共享有关规定合力推进5G网络通信设施共建共享。
自治区通信管理机构、公安、市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整合优化现有***,在保证原有系统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按照互惠互利、全面开放的原则推进各类基础设施***社会化共享和集约化利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协调、推动***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办公场所以及文体场馆、旅游景区、市政绿地、车站、公共地下空间、铁路、公路、机场、轨道交通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无偿提供5G网络建设必要的场地和接入的便利条件。通信企业应当定期梳理开放需求清单及时报县级以上人民***予以协调解决。
在前款规定之外的住宅小区以及商业楼宇等民用建筑物设置 5G网络设施的,应当事先与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并支付使用费。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物楼面、地下停车场、小区灯杆、监控灯杆、楼宇强弱电井、公共管网通道等建设5G网络设施时,不得损害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根据损失程度依法补偿。
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什么关键信息基础
网络安全法重视发挥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的重要作用,对行业发展亦形成长期利好支撑,不仅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提供了先进的理念,可操作的解决方案,精细的工作指导,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进行落实、细化和完善,体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通盘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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